信用的含义
信用一词,源出于拉丁文Credo,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高的使用频率,意为相信、信任、声誉等,但这些意义不能说明信用作为经济范畴的特征。 从经济意义上看,信用是一种体现着特定经济关系的借贷行为,即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将商品赊销或将货币贷放出去,借者按约定时间偿付购货款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在借贷活动中,双方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借贷的商品或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在借贷双方之间转移,贷者让渡的是商品或货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并且要求借者支付一定利息作为取得使用权的代价。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
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第二层含义:
信用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
第三层含义:
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履约能力。
信用的基本特征
信用作为商品货币经济的范畴,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以下特征:
1.信用以互相信任为基础
信用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必须以交易双方互相信任为条件。
如果交易双方互相不信任或出现信任危机, 信用关系是不可能发生的。 即使发生了,也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
2.信用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贷行为受等价交换原则的约束,其必须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无利息的借贷行为所体现的一般不是信用关系,而是互通有无的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无利息的借贷都不是信用行为,如政府为达到某些目的的借贷或银行活期存款,可以视为利息为零的信用行为。
3.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价值运动的一般形式是通过商品的直接买卖关系来实现的。 在买卖过程中,卖者让渡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而买者则正好相反。 信用关系所引起的价值运动是通过一系列借贷、偿还、支付过程来实现的。 信用关系存续期间,信用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贷出方只是暂时转移或让渡商品或货币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掌握在信用提供者手里; 相应的,借入方只是暂时拥有使用商品或货币的权利,并不能取得商品或货币的所有权。
同时,从当期看,信用是价值单方面的转移,而且偿还时是非等额的回流,即超值归还。 当信用关系结束时,信用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才统一到原信用提供者手里。
4.信用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信用关系赖以存在的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追求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结果。 从借贷关系双方来看,授信人将闲置资金或商品贷出,是为了获取闲置资金或商品的最大收益,避免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 受信人借入所需资金或商品,同样是为了扩大经营或避免资金不足所带来的经营中断,从而获取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