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的出现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在垄断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发展形式。
首先,垄断价格以价值为界线,整个社会商品的价值总额并不因为垄断价格的存在而有所改变,在垄断条件下,社会上商品的价格总额仍同它们的价值总额相一致。 马克思说: “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末,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 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
其次,垄断企业不可能不受限制地提高其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不可能不受限制地压低买进商品的收购价格。 这是因为,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也不能消除同竞争相联系的资本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 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垄断企业同非垄断企业的竞争、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国外商品的竞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垄断价格的形成起一定的制约作用。 垄断企业在规定其销售价格时,也得考虑到价格同供需之间的关系,以及销售量(从而生产量)同单位生产成本之间的关系;在规定其收购价格时,也必须把价格尽可能地维持在使非垄断企业得以生存的水平上,并使它们得到一定的利润收入。
反映在垄断企业的实际定价过程中,就表现为垄断企业在重点考虑目标利润率的同时,兼顾其他定价目标。 例如,在美国各大企业流行的“完全成本"定价法,就是按照市场供需情况定出销售额指标,再在这一指标上分摊固定成本,然后加上目标利润和管理费用。所以,在垄断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垄断企业事实上不得不考虑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不得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