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一)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融合为一体的形式
这是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垄断资本,或称国有企业垄断资本。 它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 这种形式的产生,一是通过国家采取“国有化"政策,用高价收购或其他补偿方式,把私人垄断企业收归国有。二是通过国家的财政拨款,直接投资兴建新企业。 这种方式在战争期间主要是兴建军事工业,服务于战争需要。 其形成途径有两个:
(1)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投资建立国有制企业,主要分布于一些投资数量大、资本周转时间长、利润率比较低,但又是社会总资本再生产所不可缺少,而私人垄断资本没有能力并且不愿意投资的产业部门。
(2)私人垄断资本企业的国有化,即国家用高价收买或其他补偿办法,把一些私人垄断资本创办的企业收归国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英、法、意、奥等国,都对电力、煤炭、城市煤气、铁路运输、航空、邮政、电信等公共生产服务部门及传统产业部门实行国有化。
到了 20世纪70年代末,在采煤、石油、钢铁、汽车、造船、电力、煤气、铁路运输、航空、邮政、电信11个部门的生产中,国有企业比重达到50%~100%,其中,原联邦德国和荷兰各有7个部门,意大利、瑞典、西班牙各有8个部门,法国有9个部门,英国与奥地利各为10个部门。 金融业也是西欧国有化的重点。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在金融业资产中的比重,奥地利为82%,意大利为75%,法国为60%,原联邦德国为54%,英国为20%.
(二)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在企业内部结合的形式
这是国家与私人共有的垄断资本,也称半国有企业垄断资本。 这种形式的产生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国有垄断资本以“参与制"方式与私人垄断资本合办企业;
二是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共同投资创办新的企业;
三是吸收私人垄断资本加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创办的企业。
在合资的股份公司中,以国有资本的股份为参照,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掌握股票控制权的企业; 另一类是国家不掌握股票控制权的企业。
(三)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在企业外部的结合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国家对私人垄断企业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节是从企业外部施加的,是间接进行的,因而它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
主要有:
(1)在剩余价值生产方面的结合。
包括国家通过向私人垄断资本出售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对私人垄断资本企业给予补贴,提供资助及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直接为私人垄断资本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还包括通过国家对科学研究、基础设施、教育及社会保险、保障,为私人垄断资本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及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
(2)在剩余价值实现方面的结合。
在国内,国家作为商品和劳务的采购者,向私人垄断组织大量订货,提供稳定的市场;在国际上,国家通过国有垄断资本输出为私人垄断资本企业开辟国际市场,促进其商品输出。
(3)在剩余价值分配中的结合。
即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私人企业通过上缴税收形式把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转到国家手中,国家再通过财政渠道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各种形式保证私人垄断资本的利益,如在国有企业与私人垄断资本的采购与供应关系中,通过低价售出、高价购入的办法,把国有企业中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大部分甚至国家财产转化为私人垄断资本企业的利润或形成新的私人垄断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