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甸的个人贸易
在初次到达广州停留约6个星期的时间里, 渣甸有最重要的个人事情需要处理, 那就是他被允许携带的私货的购销。 虽然凭他的身份, 被限于购销的私货数目较小。
采用政府机构组织形式的东印度公司,按照政府的标准向职员支付薪水;薪金虽然较低, 但职员能享受到一些优惠, 以“加强他们的诚实, 刺激他们的热情和坚定他们的忠心”。 对于随船船员来说, 这种优惠就是准许公司职员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从事一些个人贸易。
最常见的办法是: 公司将货船中一定数量的吨位作为“优待吨位”, 免费分配给船上的职员。 这些职员通过“优待吨位” 运送个人货物, 然后将之出售获利。 他们也可将 “优待吨位”出售给散商。由于吨位紧俏,在广州,一个吨位常常以20~40镑的价格被 “抢购”。 有时贸易好的年份, 则连高价也难以购得。
按当时的规定,一名船长出航可带56吨,回航可带38吨,平均获利约为6000英镑(超过今天的10万英镑)。一名船医则可带3吨的个人货物,像渣甸担任的船医助手一职,则只有2吨配额。
同时, 公司对货物种类也有规定, 如个人贸易不得经营最大宗的茶叶等商品, 以免损害到公司利益。 不过,公司职员常常违反公司的规定。
渣甸个人的吨位究竟如何处理, 因为没有留下记载而无从得知。 不过,在吨位异常紧俏的当时, 相信渣甸收获不小。
渣甸初航东方,对那时英国对华贸易的整体情况有了直观的了解,实际上,这时英国,印度,中国之间的贸易共分三个部分:一是渣甸所在的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 二是像渣甸本人经营的个人贸易, 三是一些散商从事的港脚贸易。
东印度公司的职员通过个人贸易分享到对亚洲贸易一杯羹的同时, 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东印度公司对亚洲贸易的垄断权。 不过, 对东印度公司垄断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则是来自公司之外的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