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行之王怡和:律劳卑之死

2019-12-2113:12:43洋行之王怡和:律劳卑之死已关闭评论

时代之变:东印度公司垄断终结

怡和洋行成立不到两年,即1834年4月21 日,东印度公司在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宣告结束。马地臣在一封私人信函中宣称:“1834年4月本国贸易的开放,将形成广州史上的一个大时代.”。

不过,就广州商贸本身而言,1834年并没有发生立竿见影的变化。正如旗昌洋行合伙人福士所指出:1834年对广州发生的实际商业影响有限,因为那时只剩下不到一半的贸易, 供一批新兴的自由商人来分配。 也就是说, 英国对华贸易的半数以上已经握在了散商手中。

伶仃洋走私基地的形成和发展,散商的许多行动早已在东印度公司监督和管理的视线之外:

利用新加坡进行往来于英国的直接运输, 借助于美国以伦敦汇票为基础迅速发展起来的信用机构, 散商的贸易运作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可以不依赖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在华享有特权的时代结束了。 对于渣甸和马地臣来说, 这无疑大快人心, 不过对于公司特权取消后的直接商业后果则不无顾虑。 他们清楚, 在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体制下, 他们事实上是在享受着一种半垄断的地位。 而新的自由商人加人, 势必使大量的英国货涌人中国市场,从而在广州造成无限制的竞争。

1831年1月,渣甸在一封私人信函中写道:“我们宁愿照我们比较安静的惯常办法去继续经营, 但是公司的垄断权一旦取消, 则中英贸易必会和中印贸易纠缠在一起, 使我们不能不参加进去而同时还能保持我们目前的处境。”事实证明, 东印度公司垄断特权取消后, 确实涌入中国的新行号在不断增多。1833年英国的行号是66家,1837年已经增加到了156家,从而造成出口货价格上扬和进口货价格跌落。贸易过剩使得一部分新成立的行号迅速破产。

不过,渣甸·马地臣行和颠地行等老行号依然以代理业务为主,除了大力发展鸦片贸易之外,其他货物很少自行贩运,因而不曾受到冲击。

相反, 贸易量的大幅增加为它们带来了更多佣金收人。对渣甸· 马地题行来说,它早已做好了应对之策,加大投资力度、拓展鸦片贸易,使自身的实力急剧膨胀。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格林堡所指出,这时的渣甸·马地臣行已经成为广州贸易的“总焦点或中心”, 承接了 “口岸业务” 总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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