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行之王怡和:走向东方

2019-12-2113:13:55洋行之王怡和:走向东方已关闭评论

广州的跨国红顶商人

初到广州,渣甸拜会了几个在当地已小有名气的人物。其中一位就是刚成为里德·比尔行(Reid,Beale&Co.)合伙人的查尔斯·麦尼克(CharlesMagnic),里德·比尔行设在夷馆区的溪湾馆内。查尔斯·麦尼克是当时广州为数不多的英国散商之一, 不过他能够在广州留下的身份, 则是普鲁士副领事, 即一种独特的跨国 “红顶” 商人。

散商的出现, 是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的补充。东印度公司征服印度后,大批英国人来到印度寻找发财机会。 但是, 由于东印度公司垄断了英国与东方的贸易, 那些不属于东印度公司的“自由” 英国人和印度人不能从事英国与印度之间的商业活动, 也不能从事英国与中国之间的商业活动。 不过, 他们可以从东印度公司申请营业执照, 从事印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 这些领得营业执照、 经营中印一带贸易的独立商人, 被称为 “散商”、“私商” 或“港脚商”。

散商的增多及其生意日益兴隆,与向中国输入鸦片有关。东印度公司将鸦片大量出口中国, 并不直接操刀, 而是由散商代劳。 虽然一开始东印度公司也曾组织过船队亲自贩运, 但不久就放弃了这种做法, 因为鸦片是违禁品,不宜明目张胆地进行。 于是, 他们开始寻找在中国出售鸦片的办法, 使中国方面抓不到公司直接参与的借口。 能够同时也愿意冒一切风险的散商, 被东印度公司一眼看中。

一般来说, 东印度公司主要着力于在印度的鸦片生产, 特别是垄断对孟加拉国所产.“公班土”.和“刺班土” 等鸦片的制造和销售权, 而鸦片在中国的销售则一般由港脚商来完成。 这些散商在加尔各答从东印度公司的公开销售中买进鸦片, 用他们持有东印度公司颁发了许可证的船只运到中国。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公司对每一条开往中国的船只的开航命令上, 都注明严禁携带鸦片,以免与中国发生纠葛。

散商在中国的经营活动由东印度公司广州管委会监督管理。 东印度公司为了独占对华贸易,规定在每个贸易季度结束后散商必须离开,因此散商们的许多业务常常由驻广州的东印度公司管委会代为经营。

随着散商对华贸易的扩大, 他 们想在广州设立常驻代理机构的愿望日益强烈,因而假借各种名义滞留广州。

1780年,广州的散商被东印度公司清理后,英国散商亨利:柯克斯(Henry Cox)依然留了下来。 柯克斯的父亲詹姆士 · 柯克斯 (James Cox) 卖钟表八音盒等“打簧货”给广州十三行行商。此时的广州,作为西方商人与大清帝国开展贸易的唯一城市,也是清朝皇室唯一的舶来品供应地。钟表八音盒等 “打簧货” 陆续从这里送人皇宫, 成为皇帝及宫廷内外把玩的时髦洋货。 现在的北京故宫依然保存有一些詹姆士· 柯克斯制造的钟表。

钟表在西方早已成为一种作息计时的工具,西方人共同遵守时间,生活在一种团体纪律和工作制度之下,但其传入中国多年,却并未改变当时国人的时间观念。时钟不过是摆设、 玩物, 而非作息 计时的工具。 欧洲人守 时的习惯, 也并没有对中国人产生明显影响。 钟表所折射出的东西方不同的时间观, 正是东西方在器物、 体制和思想意识层面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

詹姆士死后, 亨利· 柯克斯来到广州代父收取一些已经交货的账款。 由于一些行商破产,柯克斯有时以收取货品替代,因此逐渐在广州做起生意来。这个英国 “打簧货” 商人一一 “柯克斯老爷”, 在 1782 年与丹尼尔·比尔(Daniel Beale) 约翰 ·里德 (John Reid) 合伙建立的商行-柯克斯 · 里德号, 正是日后渣甸·马地臣行 (怡和洋行) 的源头所在。

柯克斯能继续留在广州的诀窍之一,是与东印度公司广州管委会的人私下合作。他们有时将自己的个人货物交给柯克斯,由柯克斯出面售出,同时给柯克斯提供保护。 然而, 他们一边利用手中权力强迫加尔各答等地的散商接受 不利条件买卖鸦片及其他商品, 一边又允许柯克斯留下进行 “官商勾结", 因此引起加尔各答等地散商的强烈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 东印度公司于1787年勒令柯克斯于第二年春天离开中国。

就在东印度公司要求柯克斯离华的同一年, 曾在东印度公司驻孟加拉国机构中工作过的约翰·里德,领到了一张奥地利皇帝的委任状;这个土生土长的苏格兰人随即摇身一变,成为奥地利皇帝派到中国来的领事。丹尼尔·比尔紧接着也成了普鲁士驻广州领事, 而他的兄弟托马斯 · 比尔 (ThomasBeale)则作为普鲁士领事的秘书留了下来。这样他们就都可以不受东印度公司的管束,自由地留在广州了。

东印度公司将那些可能威胁自己垄断权的散商从中国赶走, 但东方贸易的利润促使散商想出各种办法来对付东印度公司的垄断, 充当他国领事于是成了他们的“护身符”。1793年,一个叫施奈德 (C.Schneider) 的英国散商以 “热那亚最高共和国副领事” 的身份, 拒绝了东印度公司要求他离开中国的命令; 约翰·里德的兄弟戴维 · 里德 (David Reid) 则自称是奉丹麦国王之命,以 “步兵队队长” 的身份居留广州; 1794年,一个叫狄克森 (Dickerson) 的散商, 更宣称他是受波兰王朝的保护而来到中国的。1801年, 查尔斯· 麦尼克来到中国, 他与“普鲁士领事” 托马斯· 比尔合伙后, 摇身一变也立即成了普鲁士驻广州的副领事。

从1782年的柯克斯·里德号开始,行号随着合伙人的变化而屡有变更。

当渣甸初到广州时, 行号为里德 · 比尔行。就合伙制行号而言, 每一个合伙人保持一本单独的资本账, 在合伙人永远离开中国时, 合伙人之间往往拆伙,提走他们的资本及所积累的利润; 但他们常常将这些资金再投到在伦敦成立的行号里,因而广州的资本就这样大量地流向了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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