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巨富:十三行行商
不过, 广州的外商日常打交道最多的, 是既与他们做生意, 又协助清朝官方管理他们的十三行行商。 十三行由多家商行 (也称洋行、 牙行) 组成。那时, 清政府拒绝与通商各国商人发生正常的官方关系, 虽然设立了粤海关作为管理贸易的机构, 但为避免官衙与外商直接交往, 广东官府主要依靠十三行行商作为与外商交涉的中介,由这些商人居中转达官府对外商的谕令、告示和反馈外商的意见、要求。
被称做 “保商” 和“官商” 的十三行行商,既是经政府批准而享有广州对外贸易垄断特权的商人,也负责代办外国商人的进出口货税缴纳,传递清政府与外商的往来文件、口信,管理和监督在广州外商的活动, 以及协助处理当地居民与外商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从清政府对行商的角色设定来看, 行商实际上充当了政府的中介人角色,尽量限制外国人与广州地方政府及海关主要官员直接接触。作为一种松散的商人组织一一公行,被赋予对外贸易的垄断权。
从商业的层面来看, 十三行的公行制度既不是新兴商人阶层争取商业特权的产物,也不是一个像东印度公司一样严格的垄断公司。 其组织松散, 每一个行商都各自经营自己的洋行或商号,用自己的资本赚自己的钱。在同外商打交道时,也并不遵循共同磋商的政策, 虽然朝廷的上谕曾指示他们应该这样 做。十三行行商中, 最为人熟知的,是潘、 卢、伍、 叶四大家族所开设的洋行,尤其是潘氏家族和伍氏家族在十三行对外贸易史上更是叱咤一时。
现在人们所熟知的怡和洋行, 即渣甸· 马地臣行 (Jardine & MathesonCo.),也是本书的主角。但在渣甸·马地臣行成立之前,作为十三行行商之一的伍氏怡和洋行早已远近闻名。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祖上由福建移居广东南海的商人伍国莹受粤海关监督委任, 承充行商, 设立怡和洋行。 据说因其子乳名亚浩,国莹取以为商名,外人遂称之为浩官 (Howqua)。
伍氏怡和行开张后,除了与粤海关关系不错之外,与东印度公司的关系也颇为融洽,因而局面渐渐打开。8年后 (1792), 伍国莹将行务交给其子伍秉钧打理。 此后, 怡和行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额继续增加,在行商的排位也稳步上升;到1813年,已成行商之首。
在此时数百种进出口货物中,东南亚的香料、大米,印度的棉花,欧美的银元、钟表、布匹、玻璃制品、洋参,是中国主要的进口物品;茶叶、丝绸、瓷器等则是出口货物的大宗。
在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商品中,茶叶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有人形容:“如果以欧洲人在东亚所追求的主要商品为依据, 对欧洲人在东亚的贸易进行分类的话,那么,16世纪可以说是香料的世纪,17世纪是胡椒的世纪,而18世纪无疑是茶叶的世纪.”
从18世纪60年代起,东印度公司在多数年份中,所购买的茶叶占其从中国总进口值的一半以上。进人19世纪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每年从中国进口的茶叶更是占其总货值的90%以上。福建的茶叶享誉欧洲,由于在武夷山拥有茶山, 伍氏怡和行出口茶叶的配额在行商中居于首位。
渣甸待在广州的几个星期里,或许见到了接手怡和行行务不久的第三代掌门人一伍秉鉴。就在一年前,即嘉庆六年(1801),年仅35岁的怡和行第二代传人伍秉钧在怡和行业务持续攀升之时英年早逝,行务转由其三弟伍秉鉴主持。 伍秉鉴一接手管理行务, 立即将他哥哥身故的消息告诉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时表示怡和行行务各事,“俱照家兄生前如常办理,无用挂怀”。伍氏怡和行既可在清政府面前为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疏通关节, 在商业往来上又极具诚信, 因此颇得东印度公司信任。 每当广州贸易季度结束、 大班离开广州到澳门居住时,往往将公司的存款和金银交怡和行保管。
伍氏成功的另一大秘诀, 是将其经营所得的一部分银子用来送礼、 捐输和报效清朝皇帝、 督抚和粤海关监督诸官, 同朝廷与地方官府建立起密切关系。 这既是官方榨取商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也是商人疏通官府维持关系的一种手段。有历史学家统计,自1801年至1843年,伍氏仅送礼、捐输和报效的银钱即达1600万两之巨。
怡和行浩官伍秉鉴最为人所知的,就是他的财富。他不但在国内的广东、福建等地拥有房地产、 茶山、 店铺和巨额现金,还曾投资美国铁路、 证券交易和保险业务。 据与浩官关系不错并长期生活在广州的美国旗昌洋行商人亨特估计,1834年时浩官的财产总额高达2600万元,被称为“19世纪的世界首富”。关于他的财富和做生意的风格, 当时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位美国商人欠了他7.2万元银票,因而滞留广州无法回国。伍浩官当面把欠条撕碎, 说账已经结清, 你高兴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 所以伍浩官之名在西方享有极高的声誉, 在美国盛传达半个世纪; 在英国, 伍浩官与林则徐一道,成为蜡像馆里的主角。
十三行行商无疑是当时中国最富有的一群人, 不过并非每个行商、 每个时期都拥有巨额的金钱和荣华富贵, 他们也有自己的苦楚和难处。 官府勒索,外商高利放贷, 市场波动, 经营失当, 从而出现严重的欠款情况。 行商破产倒闭或自杀、 遭流放的消息时有所闻。 在渣甸首次到达广州前后数年内, 便发生多起。
1795 年, 十三行商人石中和拖欠外商巨额贷款, 被迫变卖家产偿还, 但家资不抵外债, 依然欠银近60万两。 此案报到北京后, 石中和被发配伊犁。1796年, 十三行总商蔡世文因欠50万两债银而自杀。 1809 年, 万成行行商沐士方揭买英国商人货物货款达35万元,后因市价平减亏本而无力偿还,被告到广东官府后, 沐士方家产遭查抄, 本人被革去职衔, 并从重发配伊犁充军。1810年,会隆行郑崇谦,达成行倪秉发欠饷银,拖欠东印度公司及散商巨额债务而被官府撤办, 并发配充军。
1814年, 粤海关因当年贸易衰减而向十三行商人征贡银两40万, 使得本来就经营艰难的一些行商雪上加霜, 只得向英商求助, 进一步导致高利贷的积欠、 外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