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办名称的由来
"买办” 一词, 在明代是专指为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就记有“光禄寺委用小人买办, 假公 济私,民利尽为所夺” 的话,后来凡为官府采办物品的都可统称为买办。 在 清代, 连官宦人家的采购人员都可以称买办, 所以曹雪芹的 《红楼梦》里也记有买办的名称。
为西方商人服务的买办, 大概起源于明 代中期西方殖民势力东来, 并在中国东南沿海从事商业活动以后。 16世纪初, 葡萄牙商人通过贿赂手段窃据了澳门, 开始独占中国的沿海贸易, 并大肆骚扰东南沿海一带。 由于这些活动受到中国人民的鄙视, 连当时较有体面的华商都不肯与之交往。 但外国商人既在中国沿海一带活动, 其日用所需之粮食等不得不取给于中国,于是他们“雇华人为之居间, 以洋货携赴内地, 易粮食而回” . 对这些 “居间” 的华人, 当时葡萄牙人称之为 Comprar(意即“采办” )。 那些在广州商 馆中担任包办驳运、 伙食、 经营 银钱出 纳和杂务的办事人员被称为 Comprador,就是从葡语“采办” 一词转化来的。 英语把买办称作 Compradore,也是从 Comprar 转化而来的。 当时人就用买办一词的音译“康白度” 来称呼买办, 或把这种为外国服务的采办人员或管事称作 “买办", 这就是中外贸易中“买办” 一词的来历。
18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殖民者的对华贸易有了扩展。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规定广州为唯一对外贸易的口岸。这样,英,美, 德,法,荷兰、瑞典、丹麦、 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的商人都集中于广州, 以租赁公行(即十三行) 行商提供的房屋作为商馆, 开展中西贸易。 至鸦片战争前夕,外商在广州的商馆已多达50多家,寓居广州的外国人也达300多人。清政府通过 “公行" 实施对中外贸易的管理,并作为沟通官府和外商的中介机构。
外商在广州开设的商馆需要华人买办为他们提供服务。 这些买办一般都要由公行作担保。 由买办来帮助外国商人管理商馆的账目, 并负责服侍商馆的“大班" 们。 买办可以有自己的私人账房, 并负责雇佣商馆中的仆役、厨师苦力等。 除了负责商馆的内部事务外,有时连商馆的外部业务, 往往也由买办统管。 所以, 当时的商馆买办不 仅是外商的总管、 账房和银库保管员, 而且是外商的贴身秘书; 不仅照管外商的生意, 也照管外商的私事。买办只有数量很少的薪俸, 其主要收入依靠相当于后来佣金的规费,规费不仅名目繁多; 而且数目相当可观。 例如, 商馆的现银都需要由买办经手交看 银师检验, 每千元买办可获得二角的手续费。 又如所有商馆的支出, 凡在千元以下的每元都要收底子钱五文。 还有, 凡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发生的每宗买卖在 收付款时, 买办都要从受款人那里得到一份好处费。 此外商馆采购的各种生活用品,也都要让买办抽成。 这些都是商馆买办的规费来源。
还有一种买办叫商船买办, 也叫 船上买办。 当时外国商船来华, 必须先在澳门靠岸, 船主在此聘用引水员、 买办和通事, 然后再开往广州。 通事为船主向粤海关办理纳税和进口手续, 买办则负责 供应船上人员的伙食, 代雇码头搬夫, 代购日常必需品。 这种船上买办一般由船主临 时雇用, 付给买办费。
当 时买办的主要职能还是为外商经管财务, 负责货物起卸和 照应生 活等事务,他们与商业贸易也有关系,但不居主要地位。 买办在为外商服务的过程中,雇用了一定数量的办事人员, 有自己的账房。 但那时的买办, 都需要由广州的官府特许给照, 并接受官府的监督, 如果没有从官府领 照并取 得 行商担保, 外国商 馆不得雇用。 所以, 在鸦片战争以前, 买办是一批在官府控制下 的有本国国籍的居民, 完全受本国法律的制约。
但是, 由于买办和外商经常相处,特别是在经济业务上同外商关系密切,所以他们在很多场合往往同外商勾 结在一起, 狼狈为奸,从而变成外商的忠实奴才。 他们不仅和外国不 法商人一起贩运违禁物品, 走私鸦片, 甚至为外国侵略者提 供军事情报和给养, 出卖祖国的利益。 所以, 不少买办当时就为 很多中国人所不齿, 其名声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