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电子化发展,为金融业提供了划时代的广阔前景,金融企业可以经营更大规模的金融交易,可以用更快的速度处理金融交易,可以用电信手段迅速跨国传输全球金融信息,可以将复杂的国际金融跨国交易变成“个性化”或者“傻瓜交易”。互联网更是一个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的虚拟金融市场,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但是,互联网很难确定交易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电子化合同的管辖权也就无法确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利用计算机攻击金融网络的犯罪越来越多,损失也越来越大。
1994年,一名俄罗斯人在圣彼得堡通过一台286计算机就从美国花旗银行窃取3.1亿美元。因此,利用法律对金融网络犯罪进行打击显得迫在眉睫。由于金融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同时,也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把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引向正确的轨道,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要求,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