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存款凭证。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是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1年首先发行的,是银行主动争取存款的一种新形式。
与一般定期存单相比,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不记名。可以自由转让,持有者需要现款即可在市场上转让出售。
第二,金额固定,面额大。美国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最低起价为10万美元,通常为10万美元的倍数,其中50万美元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最为常用。存单的期限通常不少于2周,大多为3~6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的利率略高于同等期限的定期存款。
第三,允许买卖、转让,使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集中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优点。
我国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面世于1986年,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央银行发行,主要面向个人和企业。1989年经中央银行审批其他的专业银行也陆续开办了此项业务。但是到1996年大额可转让存单在市场上基本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