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复本位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法偿的货币制度。金银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最典型的货币制度。在这一时期,商品生产和流通进一步扩大,对金和银的需求量都大幅增加。
金银复本位制按金银两种金属的不同关系又可分为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和跛行本位制。
(一)平行本位制
平行本位制是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其兑换比率完全由市场比价决定,国家不规定金币和银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由于金币和银币的市场比价经常变动,这就使得不同货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也随之经常发生变化。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要求本身价值稳定,本身价值不稳定的货币商品充当价值尺度,会造成交易紊乱,因此使得这种平行本位制极不稳定。
(二)双本位制
为了克服金币与银币比价的频繁波动的缺陷,一些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金银的比价,即实行双本位制。双本位制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但是,用法律规定金银比价,这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相矛盾,于是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谓“劣币驱逐良币”,这一规律又称“格雷欣法则”,就是当金币与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相背离时,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即良币)被收藏、熔化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一语出自16世纪英国政治家与理财家汤姆斯·格雷欣给英国女王的改铸铸币的建议,后来被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著作《经济学纲要》中加以引用,并命名为“格雷欣法则”。
为什么在金银复本位制下,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呢?我们知道,货币按其本性来说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法律有关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货币金属的规定是与货币的本性相矛盾的。在金银两种货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同时流通(平行本位制)的条件下,市场上的每一种商品都必然会出现两种价格,一种是金币价格,另一种是银币价格。这两种价格的对比关系又必然会随着金银市场比价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必然使市场上的各种交换处于非常混乱和困难的境地。为了克服这种困难,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规定了金银的比价(双本位制)。但是,这种规定又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发生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曾在美国货币史上有所表现。美国于1791年建立金银复本位制,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规定金币和银币的比价为1∶15,但当时法国等几个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规定金银的比价为1∶15.5,也就是说,在美国金对银的法定比价低于国际市场的比价。这样人们可以在美国取得一盎司黄金,把它输送到法国去换取15.5盎司的白银,然后又将15盎司的白银运回美国,在美国购买1盎司黄金,剩下半盎司的白银,除了弥补运输费用以外,还可以得到一笔利润。于是黄金很快就在美国的流通界消失了,金银复本位制实际上变成了银本位制。1834年,美国重建金银复本位制,金银的法定比价重新定位1∶16,而当时法国和其他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规定的金银比价仍然是1∶15.5,这时就出现了相反的情况。由于美国银对金的法定比价定得比国际市场的低,因此金币充斥美国市场,银币却被驱逐出流通领域,金银复本位制实际上又变成了金本位制。
(三)跛行本位制
在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曾出现过一种跛行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规定金币和银币都可以成为本位币,两者之间有兑换比率,但是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却不能自由铸造。实际上,银币已经降到了金币附属的地位。由于银币实行限制铸造,使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其名义价值无法保持一致,银币的名义价值唯有取决于银币和金币的法定兑换比率。事实上,跛行本位制只是由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