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之间往往有“买的不如卖的精”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保险业里却是倒过来的,是买保险的人比卖保险的保险公司更清楚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况(即掌握较充分的信息),因为他是保险标的物的持有人——普通的商品买卖中,商品出售之前当然是卖方持有相关商品。
更麻烦的是,保险的买方(投保人)不但在订立保险合约前比卖方(保险公司)更了解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况,并且在保险合约订立之后仍然持有保险标的物,而持有者对待保险标的物的态度有可能引起其风险状况的重大改变。风险状况变化,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的价格)就要跟着改变,可是保险费率是在订立合约时就确定下来的,保险公司要掌握发生变化的信息固然不容易,掌握了之后要与投保人谈判改变保险费率(也就是调整价格)也不容易,这都意味着庞大的交易费用的存在。
风险根据(信息费用)是存在于保险合约订立之前还是之后来划分,可分为两大类: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逆向选择是指风险较高的人比风险较低的人更倾向于投保(购买保险),于是使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平均来说其实比所有人都投保的时候要高,如果根据平均的风险水平来厘定保险费率的话,会是偏低的。然而,保险公司当然不会那么笨,绝非不加区别地接受投保并给予平均的保险费率,而一定会调查投保人的风险状况,据此厘定保险费率。以人寿保险(不含属储蓄型保险的养老保险)为例,越年轻的投保人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就越低,随着年龄的增大,保险费率会逐步上升。
迟至某个年龄阶段才投保的人会被要求先去作健康体检,保险公司再根据体检结果确定保险费率、除外事项,甚至有可能决定不接受投保。当然,这肯定会比不存在逆向选择行为时耗费较多的成本,这正意味着信息费用的存在。但只要没有政府干预,保险公司总会想方设法地控制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也就是有动力降低有关的信息费用。
逆向选择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保险业中,但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都会出现。如银行都喜欢把钱贷给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因为它们的信用风险(还不起钱导致违约的风险)低。但最需要银行贷款的却是那些经营状况不佳,因此非常缺钱的企业,于是往往就是这类高风险企业主动跑去找银行借钱。
阿克洛夫(George Arthur Akerlof,1940~ )凭一篇说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行为如何导致二手车市场萎缩消失的论文而获得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买方不清楚二手车的质量信息,他们就以市场的平均质量来确定出价。高于平均质量的优质车不会接受如此偏低的价格而退出二手车市场,导致市场的平均质量下降,于是买方的出价随之下降。如此恶性循环,最终整个市场萎缩,只剩下质量最差的二手车,导致没有买家前来问津,市场甚至会消失。因为英语俗话中用“柠檬”来形容表面光鲜、内里质量低劣的物品或服务,因此阿克洛夫用“柠檬市场”来形象地命名。
然而,这篇荣获诺奖的论文试图解释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现象!现实中二手车市场不仅普遍存在,而且最繁荣兴盛的恰恰是高质量的豪华二手车市场!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的《中国财经报道》有一期节目是关于北京车市的,其中有一部分介绍了北京二手车市场的情况。从节目的画面可见,那里琳琅满目的全是豪华车,场景之壮观甚至超过普通车的一手市场。另外,我的一位朋友买车,选择到二手车市场上“淘宝”,也亲眼目睹那里全是豪华车的天下。最后她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原价100多万、车龄才一年多的二手豪华车,质量之好完全可以媲美新车。
存在于保险合约订立之后的风险是道德风险,它是指投保人一旦有了保险合约的保护,就变得疏于防范风险的发生,于是导致风险发生的概率比投保之前上升,也就使得保险合约订立时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是偏低的。想象一下一个人的车子如果没有投保,他会很小心地开车,注意上锁防盗,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风险事件。然而,一旦投了保,他想着反正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难免就会倾向于较为鲁莽地驾驶,也不那么上心地防范盗车贼的光顾了。这无非是需求定律在起作用——保险费一旦付出就成了历史成本,不再是对人的行为有约束的局限条件,于是发生风险事件时的成本下降,人当然就变得倾向于不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了。
“自私的假设”一讲中曾经举过强制系安全带的法例客观上会起鼓励司机更加鲁莽驾驶的反效果的例子。有人会认为,其实国家强制司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而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由保险公司支付司机要承担的经济赔偿——也有类似的鼓励司机更加鲁莽驾驶的反效果。确实,如果国家强制保险公司一定要接受司机的投保,而且不允许调整保险费率,就会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上升。不过只要不强制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管制保险费率(本质就是价格管制),保险公司就会采取措施控制道德风险。
我认识的一位从事保险业的朋友在闲聊时说起一件事,他投保的是自己所属的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约里写得清清楚楚,某一年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而理赔,下一年的保险费率按某个百分率自动上调。有一次他遭遇了交通事故,可是肇事责任根本不在他那一边,他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证明。然而哪怕他投保的是自己所属的保险公司,无论他如何向公司申诉责任不在他,第二年的保险费率还是无情地上调了!他对此感到很无奈,甚至觉得很无辜。
显然,有了这种保险条款,司机是不敢抱着侥幸心理搞什么道德风险的行为的。保险公司如此不问责任谁属、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上调保险费率,显然是为了免得司机去搞收买交警开具有利于他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类的小动作,也就免去了调查真相所要耗费的信息费用。(顺便说一句,那人转入保险这一行之前,从事的职业就是交警!他真要通过以前的老同事去疏通一下关系,得到一份有利于他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怕并非难事。)别忘了,司机一方也省去了行贿交警、欺骗保险公司的麻烦。也就是说,社会因这类看似 “霸王条款”的保险条款而减少了双重的交易费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合约中,也经常有连续三年不发生理赔就下调保险费率的奖励,但一旦发生理赔下一年就会提高保险费率的“惩罚”条款。
这,才是真实世界!真实世界里的人并不会眼睁睁看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造成信息费用而坐以待毙,而是会开动脑筋想些巧妙的方法来降低信息费用,控制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行为。想出这些巧妙方法的人是很聪明的,市场就以让他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回报他。而作为经济学家,并不是市场中的竞争者,其实不需要聪明到那种地步,所需要的不过是多到真实世界去逛逛,脚踏实地旁观,调查市场中人为了在残酷的竞争里生存下来如何智计百出、使尽浑身解数地降低成本——当然必定包括交易费用中的信息费用!
顺便说一句:前面说的那种依靠大数定律成立的保险,严格来说是“消费型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指定的风险事件没有发生,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能取回,像消费支出一样付出了就没有了。财产保险、人身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都属于这一类。但众所周知,在人寿保险里还有一种养老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也就是人们年轻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到年老时保险公司逐期归还,称为“年金”。这种保险实际上是储蓄,跟人们把钱存进银行,到有需要的时候提取出来是类似的性质。
原则上,储蓄型保险并不像消费型保险那样,是以没有发生风险事件的投保人的保险费去弥补发生了风险事件的投保人的损失,而是就以投保人之前交纳的保险费来支付后来的年金。日本系列短剧《世界奇妙物语》中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保险经纪突然有了一种特异功能,可以看出某人将要死亡。他出于同情这些人,就专门向他们推销人寿保险,死者的家属当然很感激他,因为要不是临死之前买了保险,没有大笔的保险赔偿金,他们的生活就会陷于很困难的境地。
但保险公司当然不喜欢他,很快就将他开除了。这故事自然是站在同情这保险经纪的角度来描述的,但在我看来,他其实是个很虚伪的人!如果他真的那么同情那些将死之人,何不直截了当掏自己的钱去救济他们的家属?这样明知对方将死还向他们推销保险,是侵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公司的钱说到底还不就是来自其他投保人吗?他那样做其实是侵犯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通过偷别人的钱来救人,这算什么慈善?要是保险公司不开除他,他一直这样干下去,保险公司必然要以破产收场,那些购买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岂不是等同于存在银行里的钱化为乌有?当他们在虽然遥远的未来死亡的时候,这保险经纪又靠什么去帮助那些人的家属?愤青也罢,所谓的同情也好,只凭这些一根筋的感情用事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