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相联系的信用活动。其具体形式有赊购赊销、分期付款、预付货款等。
1.商业信用的特点
第一,商业信用的借贷双方都是企业,反映的是不同的商品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之间因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商品信用是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其贷出的资本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而不是从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
第三,商品信用的动态与产业资本的动态相一致。经济繁荣时期,商业信用会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以及产业资本的扩大而扩展;经济危机阶段,商业信用又会随着生产和流通的缩减以及产业资本的缩小而萎缩。
第四,商业信用是一种直接信用,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达成协议建立信用关系,无须信用中介机构介入。
2.商业信用的局限性
商业信用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相联系,为商品买卖融通资金,对于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保证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商业信用受其自身特点的影响,因而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信用规模上的局限性。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提供信用的企业所拥有的商品数额的限制,企业能赊销的商品只能是商品资本的一部分。
第二,信用方向上的局限性。商业信用受商品流向的限制,只能向需要该种商品的企业提供,也只能从拥有该种商品的厂商那里获得信用。
第三,信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商业信用是直接信用,借贷双方只有在相互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偿还能力的基础上才可能确立商业信用关系。相互不了解信用能力的企业之间不易发生商业信用。
第四,信用期限上的局限性。商业信用所提供的资本是处于再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阶段的商业资本,是产业资本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这部分资本只能用于短期性生产或流通,而不能用于长期性投资。
3.商业信用的管理
商业信用是在企业间分散、自发进行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由于商业信用钱货脱节,容易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一旦债务企业资金周转不顺畅,发生偿债困难时会对债权企业产生连锁影响,甚至可能使一系列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之中。因此,在发展商业信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
我国商业信用的发展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商业信用活动曾经比较活跃。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我国明令取消商业信用。1979年,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为适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商业信用逐渐开放,但是商业信用仍然不规范,大多采用“挂账”这种古老而落后的办法。由于商业信用形式的落后,又由于广大企业资金普遍紧张,商业信用拖欠和一般交易拖欠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形成一种普遍而规模巨大的“三角债”。为了消除拖欠和实行规范化的商业信用制度,国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划定商业信用开放的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控制的开放利用。
二是实行商业信用票据化,把债权债务关系和经济责任等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是由银行承办票据的承兑、抵押和贴现,利用银行资金支持商业信用的发展,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管理轨道。
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从而使该法更加完善,把我国商业信用活动纳入了法制化、票据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