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SDRs)的特点特征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解决国际储备不足问题而于1969年创设的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实质上是用以补充原有储备资产的一种国际流通手段。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其成员国的在原有的一般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资金使用权利。
特别提款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 它是一种以黄金保值的记账单位,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和结算,也不能直接兑换成黄金。
② 它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由成员国货币当局持有,并且只能在成员国货币当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之间使用。非官方金融机构不得持有和使用。
③ 它与普通提款权不同,是无附带条件的流动资金。特别提款权是根据各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分到的配额比例进行分配的。
成员国可动用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换成外汇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也可以直接用其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成员国同时也必须承担两项义务:
支付利息和在需要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原则,接受特别提款权并兑出相应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