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体制的发展历史
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由于外汇资源短缺,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1978—1994年。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
三是 1994—1996年。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银行结售汇制。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从 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不再限制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的转移,不再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和多重汇率,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
四是 1997年至今。1997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2001年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