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谈到期货币场,往往把它等同于期货交易所,认为期货市场就是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严格说来还不够全面。从深层意义上讲,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待定的场所内集中进行。
期货市场的这种特性,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方面表现:
(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在期货市场中买卖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期货合约。这是一种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的,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合约本身不是实货,而是实货的象征、代表,也可以称为“虚货”。在合约中,商品的规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价格在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
(二)上市商品的特殊性
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是一种有代表性的商品,并非任何商品都可以上市交易。可在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可贮藏性,即能够保存一定时间。由于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3个月到1年以上,甚至2年,所以其商品必须是可以较长时间保存、不会变质的。
2.品质可划分性,即有划分和评价标准的商品。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所以其品质必须具有明显地进行评价和划分的标准。
3.交易大宗性,即可以大量进行交易的商品。在期货市场上,只有大宗交易的商品才值得进行交易。
4.价格波动频繁性。如果某种商品的价格没有波动,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会有回避价格风险的要求,投资者也就不会进行投资套利。这是期货交易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三)交易目的的特殊性
人们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利用期货市场回避风险或套利保值,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可分为两类,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四)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
期货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性是其杠杆作用,即用很少的钱就可以做很大的生意。保证金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18%,与现货交易和股票投资相比,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投资所需资金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