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50年美国冻结中朝资产后,中国政府和银行一直努力争取解冻被美国冻结的资产,因为这一问题与两国复杂的政治关系交织在一起,在中美关系不正常的年代里,它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为它的真正解决,首先需要中美关系的解冻。
世界格局几经变化,美国终于不能阻止新中国的崛起。 在第 26届联合国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后,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力排众议,访问中国。随后,中美关系出现松动。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中国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借此东风,与美国就解冻资产问题进行商谈。在周恩来的过问下,谈判取得进展。一年后,中美双方初步达成了解冻资产相互抵销的一揽子解决的口头协议, 这打下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 但是,这时两国还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资产解冻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邓小平对美国进行友好访问,这有力地推动了双方关系的发展。此后,中美两国的友好合作在各个领域发展迅猛,很快形成大面积、多渠道、多层次交流的局面。
中美金融合作是两国广泛交流合作很重要的一个领域,但是,几十年的冻结资产问题成为影响中美金融合作的最大拦路石。为此,中美双方决定1979年2月美国财政部长来华访问前,中美双方就解冻私人资产问题开始进行商谈。
但是,对于这近30年的历史陈案不开启则已,一开启双方就又出现不少分歧。关于美国在华私人资产,美方向我提出索赔案件337起。根据我方清查的情况,有几个问题:一是美方只提出在华资产,而不提在华的负债;二是美方把土地作价计算在内,土地为中国所有,不应补偿;三是美方提出的索赔中,教会资产约占索赔总金额的1/4,解放后,教会产权已划归中国教会使用,因此也不应补偿;四是通过法律手续,经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收回”的私人房屋和其他被依法“没收”的资产,不应补偿。
可是,关于美国冻结的中方资产,按美方1972年提供的资料,却小于美方1951年提供的资料,按照中方清査的情况并参照美方提供的数字,中方实际被冻结的资产比1972年美方提供的数字多3300多万美元。在双方分歧之中,3月2日,美国财政部长布卢门撒尔访华,草签了中美两国解冻资产的协议。
4月20日,中国国务院就处理中美两国私人资产工作进行分工,向美国支付美元的工作,由财政部列入当年的国家预算支出计划,被美国冻结的资产收回工作,资金的调回和调回后的处理,由中国银行会同外交迎责办理。
5月 11 日, 中国财政部部长张劲夫与美国商务部部长克雷普斯分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美两国政府解冻资产的协议。
要解冻被美方冻结的资产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为了加强领导,7月,财政部、外交部成立了中美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牵头中国银行、外交部各派一人参加,共同处理日常事宜。
中国银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由派驻美国使馆的银行代表,与国内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处理具体工作。
随即,双方开始了实质性的解冻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针对美方的向题,中方银行提出如下意见:
(1)对美方有关公司在华债务应予赔偿,而对美方有些索赔应予剔除;
(2)中方被冻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应计利息;
(3)中美被冻资产“相互抵销”的范围只能限于中国和美国的公民和|企业的资产,而港澳同胞,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第三国银行的存款不应|包括在内;
(4)美方已提出美国进出口银行对国民党政府的贷款,中方对前中央银行等在美国的银行存款和黄金也应提出;
(5)对被美方强行扣留卸下而拍卖的外贸进口物资等问题提出对策;
(6)强调商谈时双方应从政治角度考虑,不纠缠算经济细账,但换文时,要注意互相抵销的范围,不留漏洞。
对于中方这些意见,美方认为吃亏了,不承认是事实。就在正式签订协议的前夕,美方突然提出被美国冻结的中方资产不能满足美方资产所有者要求偿付的问题,要求中方支付5000万美元差额。对此,中国银行根据掌握的资料,认真研究、权衡,认定双方索偿的资产金额接近,确信中方完全可以收回抵付美方的金额。因此,中方提出,对中方被冻资产,采取由美方解冻,中方自行收回的方式。这样,达到了既不拖延签订原协议,又维护了中方财产的目的。
经过一系列工作,中美双方终于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协议的总原则是两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美建交的联合公报的精神,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和完成关系正常化的进程。协议的内容如下:
(1)美国及其国民对中国的资产要求,是指在1949年10月1日直到协议签订日,被中方实行国有化、征收、干预和其他措施占有的在华财产。中国及其国民对美国的资产要求,是指在1950年12月12日到协议签订日,被美方冻结的资产。
(2)中国政府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第一条所列的资产要求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解决。 美国政府同意解冻被冻结的所有中方资产。 中国政府要求,未经其同意,将予解冻的中国国民的资产不得转移或提取。
(3)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支付8050万美元,分六次付清。美国政府根据本协议收到的一切款项,完全由美国政府负责分配。
(4)在协议签订以后,两国政府都不再代表自己或别人向对方政府提出本协议范围内的任何资产要求。 如一国国民直接向对方政府提出这类资产要求,则转给该国民所属国家的政府。
这是一份既简明又严密的重要协议,就中方来说,在经济上只要能收回被冻资产8050万美元以上,就不吃亏。
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中国银行办理收回中国被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命令。同日,中国银行根据国务院命令,对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1)凡被美国政府冻结的资产,均由中国银行对外办理收回或提取。
(2)被冻结的资产收回、提取后,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原属私营工商企业的,由中国银行分别按照国内有关的法令,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属于中国国民的个人资产的,全部归持有人所有。
(3)凡持有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被冻资产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持有人姓名,对方机构(即债务人)的名称,地点等情况和凭证,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的期限,自即日起至1979年12月31日止。
(4)上述解冻的资产,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提取、出售或转移。关于向中国政府申请同意提取、出售或转移的手续,根据中国政府授权,由中国银行代为办理。
同时,中国银行对国内分支机构发出<清理我被美国冻结资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紧接着,中国银行向外国代理行寄送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办理被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收回、提取事宜命令的英译本。请各代理行提供有关中方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团体,包括原私营和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等被冻结资产的清单,列明名称、地址、资产种类、金额等,以便核对清理, 不久,中国银行又向美国持有我方冻结资产的企业、团体等,寄送了国务院1979年9月9日发布授权中国银行办理被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收回、提取事宜的命令英译本。 请它 们提供中方债权人的户名、 地址、金额的分户清 单和各户资金的来源、内容以及有关的资料,以便核对处理。并且提出,该项资金因被美国政府冻结,中方无法调拨运用,加以30年来美元贬值,中方遭受严重损失,但资金长期存放在美国,一直由美方单位运用,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美方单位应给我方自1950年冻结以后的利息补偿。1979年底,中国银行还与有关银行、公司以及美国律师就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联系、接触:
一是提取解冻资产是否出具担保函问题。
二是美国的活期存款不计息,但由于中方资金被冻结,实际上已变成长期存款,而在此期间,美方银行则运用生息获取利润,中方有理由要求付息。
1980年1月,美国政府公布解冻令后,在个别第三国银行被非法冻结美元存款的拖延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如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于 1980年3月将冻结的1134万美元存款和应补偿中方29年的利息拨给了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