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集中授信融资融券模式

2020-01-2917:36:01日本的集中授信融资融券模式已关闭评论

日本于1951年开始正式采用融资融券制度(即信用交易),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迅速复兴经济,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主要投向实业,导致证券公司资金短缺,无力承担融资融券交易。

为此,日本设立了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券源,以解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

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活跃了当时的股票交易,推动了证券市场发展,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仍有着特殊的地位,配合融资融券交易对转融通业务进行管理和运营。在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异常状况时,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追加担保物、限制或停止贷放、请求偿还已贷放的资金或股票的方式对证券公司或股票进行管制。

1.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两个层次。

由于银行不具备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定资格,客户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当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后,如果融资融券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担保物申请转融通,而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证券或资金。

在运行机制当中,证券金融公司处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是被分隔开的。可以说,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了中介的角色,形成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座桥梁。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证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这种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集中授信模式,便于政府对融资融券交易总体规模和风险进行控制。

制度方面,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主体、期限及初始保证金要求。原大藏省依照《证券交易法》对初始保证金比例进行规定,东京证券交易所可在原大藏省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依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需要报经原大藏省核准。1998年日本金融行政革新后,证券金融监管由金融厅执行。金融厅负责监管融资融券交易,在市场风险较大时,金融厅拥有采用各种信用交易监管工具实施管制的权利。

2.日本融资融券的主要特点

日本的融资融券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受政府监管较深。

专业化集中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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