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

2020-01-2917:34:34美国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已关闭评论

19世纪,信用交易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这极大地增强了美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由于双向交易机制的存在,信用交易多次在股价被严重低估和高估时,发挥了促使股价回归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股市上涨的后期,卖空交易往往有助于抑制市场泡沫的膨胀。

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使道琼斯指数下跌了近90%,虽然研究表明并非信用交易所致,但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信用交易过度的风险,开始实施法律管制。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形成了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SHO,取代《证券交易法》中卖空交易相关条款。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美国又采取颁布卖空禁令、修改规则SHO以及加强卖空交易信息披露三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交易监管体系。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交易机制,适当的监管可保障其积极效果。

1.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美国证券融资交易的主要运作过程由投资者、证券公司和银行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证券公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办理转融通。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转融通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其他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提供者。

在法规制度安排方面,国会1933年和1934分别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监管范围和职能等。这两个机构在此上层法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对信用交易中的授信和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2.主要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发展历程中,呈现出三个特点。

(1)市场化程度高

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制度的设计上,监管当局从既要活跃市场又要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制度。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完全由市场参与者自发完成,这种信用交易的市场化特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市场自身的发达。

(2)信用交易主体广泛

在美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中,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个单位之间联系广泛。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只是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专业化分工的体系下,其融资或者融券的行为都通过交易经纪公司来进行。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也是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3)融券渠道多样化

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除了交易指令需要专门的证券公司来委托进行外,几乎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市场参与者的限制较少,融券券源的来源渠道广泛。特别是由于大量的保险基金、长期投资公司、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主体的存在,为信用交易活动提供了丰富且稳定的券源。

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美国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而当证券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证券公司则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

这种市场化模式建立在信用体系完备和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顺利、方便地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和证券头寸,并迅速地将融入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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