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的政治献金,始作俑者可能就是崇尚“选举式民主政治”的美国。在美国,《联邦选举竞选法》对政治献金的定义是:所谓政治捐献是指金钱或有价物的赠与、捐赠、借贷、垫付或储存,用以影响联邦公职的选举。日本《政治资金限制法》所定义的政治捐款是指提供或支付的除党费、会费及偿还的债务以外的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财产上的收益不限于金钱和物品,凡是债务的免除、金钱物品借贷、劳务的无偿提供等,对受赠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一切都属于财产上的利益。
韩国相关的政治资金法律的规定是,所谓政治献金是指党费、后援金、捐助金、补助金、后援会募集的金钱和物品,以及政党的党纲、规章等规定的附带收入,或为其他政治活动所需接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与其他物品的捐赠。
世界上,法国和加拿大等国是明确不得进行政治献金的国家。
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政治献金,首先必须厘清政治献金的内涵,即何为政治献金。因此,政治献金的概念是各国关于政治献金的立法都涉及的内容。
更通俗地说,政治献金是指政党组织或候选人个人从本国公民及团体那里接受的政治捐款。政治献金是民主政治中常态化的现象,定期举行的竞选以及政党和候选人的日常政治活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政党或候选人本身拥有的资产很难满足,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募集。但是,政治献金也为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集团用金钱影响政治运作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衍生了“金权政治”(权钱交易、黑金政治等),因此很多国家都从法律上详尽地规范了政治献金,如美国的《联邦选举竞选法》、德国的《政党法》、日本的《政治资金限制法》、韩国的《政治资金法》以及新加坡的《政治捐赠法》等。尽管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关于政治献金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但其中也不乏共性。
大体上,政治献金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定义外,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 政治献金捐赠者的限制
为了避免政治献金的收受与利益输送或政治腐败牵连在一起,各国的立法对政治献金的提供者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如美国《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不得接受外国人、和政府有契约关系的人、国家银行、公司、工会、以第三者名义进行的捐赠。德国《政党法》规定不得接受政治基金会、议会党团和各级议会团体以及从事公益、慈善或教会活动的法人团体、社团和财团法人的捐赠;同时也禁止接受职业团体受托转赠,政府持股比率超过25%企业及超过500欧元的匿名捐赠,以及明显附带特定经济或政治利益企图的捐赠。新加坡《政治捐赠法》规定的获准捐赠者包括年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所控制的公司,其主要的或部分的业务在新加坡进行以及提名候选人参选的政党,除此之外,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捐赠者,包括未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非合法登记为法人的团体,包括商务机构、社团组织、商业工会、互助会、慈善机构、合作社、信托机构等。
二 献金捐款数额的限制
由于政治资金的多寡是政党及其候选人能否在竞选中胜出的决定性因素,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同时保证政治资源的公正分配,各国对政治捐款额度的上限也作了规定(所谓“硬钱”)。如美国两党竞选改革法规定,提名预选和正式选举分别作为一次选举,在每次选举中,个人对一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美元,年度捐款总额为3.75万美元;每年向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向一个政党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2.5万美元。日本规定,个人对政党及政党指定的资金团体的捐款数额不得超过两千万日元,对同一对象一年捐款上限为150万日元;企业及工会等团体的捐款额度根据其资本总额及会员人数进行限制,最高不得超过1亿日元。
三 申报政治献金收支的规定
政治献金收支公开是各国规范政治献金的相关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其目的是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党背后的支持力量以及政党的政策走向,从而防止政党在政策形成中偏袒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美国《联邦竞选法》规定,一年度中,所有200美元以上的收支都必须向联邦竞选委员会报告捐赠者的姓名、住址、金额、日期,支出的用途、金额、日期等。德国《政党法》规定,向政党或其地方组织捐赠超过1万欧元,政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注明捐赠者的姓名、地址以及捐赠数额;单笔捐赠超过5万欧元,必须立即向联邦议长报告,并将捐赠者的姓名公布在联邦公报上。日本《政治资金限制法》要求政党及政党指定的政治资金团体一年内超过5万日元的收支,必须详细记录政治资金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日期、支出用途、收入或支出对象的姓名、住址、职业(团体则记录其名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负责人姓名)、捐赠金额及年月日,并在向总务省或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后,将主要内容刊登在公报上,同时保留国民申请查阅的权利。
虽然法律条文详尽周到,但实际情形如何呢?以美国为例,按照美国法令,企业或工会是被禁止直接出资帮助国会议员候选人和总统候选人进行竞选的,但他们可以组成政治行动委员会和个体资助集团为政党发展募集资金(俗称“软钱”),其数额不受限制。虽然“软钱”不能直接用于候选人个人,只能用于为政党及其各级组织动员选票,但其实质没有本质区别。怀有各种不同目的的利益集团,纷纷解囊慷慨提供政治献金。这些利益集团的政治献金不仅为竞选者提供了资金的支持,更是为利益集团本身开辟了一条条通往国会山和白宫的特殊通道,以及对美国各项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的渠道。因为,不论是哪个党派入主白宫,或在国会山中占据多数,对美国政府制定的政策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为了报答金主们的慷慨,这些党派和政治人物必将制定或采取一些有利于自己金主的政策。而这些利益集团中既有美国的各大财团(比如高盛等),更有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日本和美国等国在内的西方政党及其候选人在获胜后,当政者一般都按贡献大小原则对捐助方给予“红利”回报,回报的方式包括召入内阁、派驻条件优越或最具人气的国家任大使,以及制订有利于财团的政策。有的政党还会利用行政权力报答资助者,为其开辟谋财之道和其他便利(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基础工程上给予便利)。布什政府大选筹款居功至伟的“先锋”俱乐部,有43人谋上了要职,其中两位是部长,还有19位出任欧洲各国大使。此前,在英国“金钱换爵位”案中,前首相布莱尔主持下的工党政府被控以金钱换爵位,向捐款支持工党的富豪封爵。在韩国,著名的“郑梦久非法政治献金”案,使韩国“政商抱合”的现实暴露无遗:政府和企业界的密切关系,使政府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存在着有意或无意的疏漏。尤其是金融政策方面,实行着极为宽松的借贷政策。许多大财团持续使用债务杠杆来扩充企业规模,却无视担负的巨额债务和财政赤字……
尽管对政治献金进行必要的规制已成为共识,但是要规范政治献金也绝非易事,相关法律总是有漏洞可钻,由此也就出现了很多政治献金丑闻。
2000年1月德国前首相科尔因政治献金丑闻被迫辞去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职务;同年7月,以色列总统魏茨曼因接受法国犹太商人的巨额捐赠向国会提出辞职。
2002年,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牵出了布什政府的政治献金丑闻。
2007年12月,英国首相布朗因工党涉嫌收受地产富商巨额秘密捐款而受谴责,使布朗政府陷入危机。
2007年法国总统萨科齐在竞选总统期间,被爆接受法国女首富、欧莱雅女继承人利利亚纳·贝当古的政治献金。前会计师证实,贝当古的财政顾问曾为萨科齐竞选捐赠15万欧元约合128万人民币。但贝当古和萨科齐双双否认。
2009年5月5日,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因3.1亿台币贪污所得中,有8千万台币违反“政治献金法”,成为第一件适用该法起诉的案例。
2009年5月11日,日本最大在野党民主党代表小泽一郎因其秘书涉嫌的政治献金丑闻而宣布辞去民主党代表(即党首)职务。该案纠结至今……
2009年5月23日,韩国前总统卢武铉跳崖自杀。起因是其妻兄与幕僚索贿受贿案件曝光,卢武铉虽皆不知情,但内心自责严重、苦闷难解,终于选择了自我裁决。
鸠山由纪夫因为拿了自己亲生“富妈妈”的“补贴”而被迫辞职;他倒是非常理解小泽一郎的苦衷,一直力挺小泽在日本民主党中的作用和地位。
2010年,日本民主党首任首相鸠山由纪夫辞职,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因为从2002年以来,鸠山兄弟二人每年从“有钱的”母亲安子那里得到的高达1.8亿日元(约合1390万人民币)的“补助”。其兄弟邦夫恰恰也是在野党自民党的资深党员。日本法律规定,政治人物接受的个人政治捐献,哪怕是来自母亲,价值总额每年不得超过150万日元。负责调查鸠山政治献金的检察官还发现,从2002年开始,鸠山母亲安子运营的一个基金会,以每月支付津贴的形式,给鸠山兄弟提供累计达20亿日元(约合1.54亿人民币)的资助。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上台的政治家继续身兼数职地从事商业活动或企业经营,对其收入也要求透明化和廉洁化;于是,政治家们只能拿出更高明更隐秘的手段,才能把各种渠道得到的钱尽量洗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