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看,美国投资银行发展就是一部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的历史。
美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分业阶段。
美国投资银行产生于19世纪初。那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独立,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离也是十分明确的,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商业银行则主要经营资金存贷和其他信用业务。此阶段,“两业”分离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是历史自然形成的。
第二阶段是早期的混业阶段。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资本市场蒸蒸日上,使得金融业的重心从间接金融逐步转向直接金融,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经纪活动空前活跃。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使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证券市场良好的回报还诱发企业抽回银行存款而转入证券投资。这样一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生存的需求,利益的驱使,加上法律障碍少,商业银行利用自己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大力涉足投资银行业务。与此同时,投资银行也四处组织资金变本加厉地扩展自己的业务,并想方设法侵蚀商业银行业务。此阶段,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没有业务界限,自由竞争导致“两业”融合。
第三阶段是经济大危机后的分业阶段。
1929年,美国股市在经历了十来年的连续繁荣后开始暴跌,这成了大危机的导火线。在经历了灾难性的痛苦以后,人们开始反思,许多人视“混业”为危机的根源:“混业”使得货币源源不断地流入股市,从而吹起了股市“泡沫”,当“泡沫”破灭之后,股票市场崩溃,最终导致经济全面崩溃。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危机,也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发展,人们认为有必要切断银行资金向股市流动的通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33年,美国通过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一次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法案结束了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早期混业经营的历史,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日等许多国家也开始学习美国,纷纷走上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的路子。
第四阶段是所谓的现代混业阶段。
20世纪80年代,由于新的技术革命、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混业经营成了国际金隔业难于逆转的潮流。美国在面临严峻内外竞争情况下,一方面,从业者想方设法避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扩大自己的业务份额;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为了提高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被迫采取一系列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自由化改革措施。
自由化改革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977年放宽了对《证券法》的解释;1978年放宽了商业银行承销商业汇票和公司债券的限制;1980年通过《放松管制法》;1987年允许部分商业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其子公司介入证券业务;1989年批准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1991年美国财政部颁发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条例》,允许某些银行以等于其资本100%的数量获得和持有普通股及优先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美国建立了一个监管框架,允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开展业务。由此,美国的金融巨头既可以提供信贷业务又可以提供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储蓄和支票业务、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和债券承销、保险、并购顾问、商业贷款、衍生证券、外汇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