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2020-04-0318:50:35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已关闭评论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受到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共同限制。

一般来说,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的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该标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

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高于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时,损失补偿应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也就是说,损失补偿此时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失赔偿的最高额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一致时,即保险标的的损失小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时,损失补偿应当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因为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全部权益,如果对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补偿超过了该保险利益额度,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综上,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损失补偿的补偿过程中,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同时起作用,也就是说,保险赔偿的最终数额为三者中的最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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