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因为如下几点。
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般不能做实地勘查,仅仅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叙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因此,这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可靠,并且要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
对于现代保险而言,保险的经营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保险人对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因此,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
而与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相关的保险标的则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最为了解,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介绍和叙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来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状况。
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由于保险的专业性较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力判断条款的公平合理性,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所以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由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对有些险种来说,投保人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来进行投保活动,保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保险经营,最终也给其他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造成困难,最终使保险补偿损失、实施救济的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