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的财务基础是国家将来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源于属于国家(全体人民)的财务资源,它的现金流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家的税收收入、政府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发行货币的专享权力。
如果国家的偿债能力出现了问题,国内的经济状况势必会非常严峻。因此,国家信用应当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障。
那么,国家信用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呢?
1.公债,这是一种长期负债,一般在1年以上甚至10年或10年以上,通常用于国家大型项目投资或较大规模的建设,在发行公债时并不注明具体用途和投资项目。
2.国库券,这是种短期负债,以1年以下居多,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等。
3.专项债券,这是一种指明用途的债券,如中国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4.财政透支或借款,在公债券、国库券、专项债券仍不能弥补财政赤字时,余下的赤字即向银行透支和借款。透支一般是临时性的,有的在年度内偿还。借款一般期限较长,一般隔年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包括发行公债收入)才能偿还。有的国家(如中国)只将财政向银行透支和借款算为财政赤字,而发行国库券和专项债券则作为财政收入而不在赤字中标示。
国家信用是一种特殊资源,政府享有支配此种资源的特权,政府利用国家信用负债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公共基础设的建设,以及为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并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事项,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服务,并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