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货币制度就是货币的规矩。事实上,所谓货币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它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演变。
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货币材料的确定
国家对货币材料的规定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已经成为币材的某种商品的地位的一种事后法律认可行为。因为能够在历史上充当币材的商品,它一定是已经具备了包括价值高、易分割、耐磨损、抗腐蚀、易携带等诸多特点的东西。任何强制性地把某种不合适的商品规定为币材的行为都是违反货币产生和发展的本质要求的。通常而言,什么样的商品被规定为币材,我们就称相应的货币制度为该种商品的本位制,历史上的金本位制、银本位制等都因此而得名。
2.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货币本身的计量单位。规定货币单位包括两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值。在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在信用货币尚未脱离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的含金量;在黄金非货币化后,确定货币单位的值表现为确定或维持本币的汇率。
3.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
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主要指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和法定价格标准;辅币是主币的等分,是小面额货币,主要用于小额交易支付。金属货币制度下,主币是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货币,而辅币用贱金属并由国家垄断铸造;信用货币制度下,主币和辅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机构。
4.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主要分为金属货币的自由铸造与限制铸造、信用货币的分散发行与集中垄断发行。自由铸造指公民有权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在国家造币厂铸造货币,一般而言主币可以内由铸造;限制铸造指只能由国家铸造货币,辅币为限制铸造。信用货币分散发行指各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发行。早期信用货币是分散发行,目前各国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机构。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5.对货币支付能力的规定
对货币法定支付能力的规定也是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资本主义货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货币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的划分。无限法偿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货币具有无限制偿付的能力,它意味着该种货币的持有人在任何性质、任何数量的购买和支付行动中,接受货币的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货币。而有限法偿则是指具备该种特性的货币的持有人在购买或支付活动中,如果以这种货币购买或支付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量,那么收款人将有权拒收。
6.金准备制度
金准备制度又称黄金储备制度,是国家规定的黄金储备保管机构和管理黄金的制度。确立国家的金准备制度,是稳定币值的坚实基础,因此它是货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国的金准备数量,是其经济实力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世界各国的金准备,一般都集中由中央银行或国库管理。
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金准备有三种用途:
(1)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也就是作为世界货币的准备金;
(2)作为时而扩大时而收缩的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
(3)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的条件下,则只有第一项用途。后两项用途虽不直接存在,但金准备的多少,对稳定国内货币流通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尽管1975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第30届年会通过协议,废除黄金官价制度,正式终止了黄金在国际货币制度中过去所享有的特殊地位,但黄金仍旧构成各国国际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