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最显著特征。
它充分体现了期货市场的便利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无须支付期货合约全额价值,只需支付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8%。以5%保证金为例,相当于把“投资资金”放大了20倍。
例如,在股票市场,10万元资金,按100%的足额保证金制,只能买10万元的现货股票,假如改为按5%的保证金制,则相当于可买200万元的股票。这样,无疑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杠杆率,从而扩大了可能的利润空间,当然杠杆带来的风险也被放大。
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一是保证金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杠杆作用。期货保证金制度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运作效率,投资者通过较少的资金实现较大数量合约的交易。当在期货市场具备向上的行情时,往往能够获取较高收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套期保值者则能够用少量资金规避较大的现货市场风险。但是,另一方面,期货保证金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期货市场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会利用杠杆放大市场风险。当期货市场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时,亏损也将被放大。例如,大商所大豆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一天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即涨跌停板为3%,也就是说一个涨跌停板,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所投资保证金金额60%的盈亏。因此进行期货交易前制订严谨而充裕的投资计划和策略十分重要。
二是可以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结算价进行结算。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其所持有的期货合约(持仓)时,要求投资者及时补足保证金,当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时其持仓将被部分或全部强制平仓,直到达到规则规定的保证金水平。
当市场某项合约持仓达到一定规模时梯度增加保证金,以及当市场某项合约价格同一方向连续变动两个停板时增加保证金。
三是同一品种不同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水平不尽相同。一般从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开始逐步梯度增加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为10%,以后每5个交易日保证金增加5%。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增加到30%,交割月第五个交易日增加到50%。
证券市场实行全额交易制度,投资者购买证券必须交纳足额的资金。当然,在有些国家证券投资也是可以通过部分融资(透支)来进行的。但是,总体上讲,融资的比例是受到限制的。目前在我国,透支交易证券是一种违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