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
从历史上看,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产生的条件不同,称谓也不一致,但纵观世界商业银行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商业银行的发展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模式。
1.职能分工型银行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银行模式职能分工型又称为分业经营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各个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分工,各自经营专门的金融业务,它是针对一国金融体制而言的。 这一模式深受“商业贷款论"或“真实票据论” 的影响。
其特点是: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只能分别专营某种金融业务;有专营长期金融的,有专营短期金融的,有专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有专营信托业务的,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这类商业银行以英国、日本为代表。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是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爆发后形成的。 在此之前,由于各国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极少干预,许多商业银行都可以综合经营多种业务,而在经济大危机中,商业银行纷纷破产倒闭,形成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货币信用危机。
西方经济学家将此归咎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经营。
因此,许多国家认定商业银行只适宜于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并以法律形式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定,以便严格区分。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优点是:
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业的垄断;防止金融投机和操纵, 降低银行经营风险;防范信用危机。
其主要缺点是:
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工商业及社会公众对融资多样化的要求;短期存款的稳定余额可用于长期贷款或投资,而不影响资金的安全性,如果只限于短期贷款,则降低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将业务限制在短期融资方面,大量业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抢走,使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经济衰退或危机时期,即使短期贷款也存在无法到期全部收回的风险, 使资金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2.全能型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银行模式
全能型模式又称混业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各种期限的存贷款业务,还能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
其特点是:
除了提供短期商业性贷款外,还提供长期贷款,甚至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与债券,替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决策与发展,并向企业的合并与兼并提供财务支持和财务咨询。这种类型的商业银行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国家为代表,而且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商业银行也在开始向这种综合银行发展。
这种综合的商业银行有利于银行开展全方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能型商业银行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迅速发展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而出现的。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降低,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事更广泛的业务活动以加强自身竞争实力;此外,随着负债业务结构的变化,商业银行可以凭借所获得大量的长期资金从事长期信贷和长期投资的活动。 在这种条件下,实行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的国家也逐步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
全能型商业银行的主要优点是:
(1)向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例如,如果客户需要资金,全能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贷款; 如果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全能型商业银行可以承销或包销;如果想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 全能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
(2)可以增强与客户的联系。全能型商业银行经营全面性银行业务,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向层次与客户进行合作,因而较容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密切的、伙伴式的关系。 在德国一些大银行甚至直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双方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
(3)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全能型商业银行开展全向、综合的银行业务,可以使其业务多元化 ,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如果银行在某一方面出现亏损,可由其他方面的盈利来弥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全能型商业银行的主要缺点是容易导致金融业的垄断。应当指出,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银行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迫于竞争压力,各国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逐渐走向融合。
如美国于1999年正式通过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就是以法律形式宣告,商业银行由职能分工型开始向全能型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