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0-02-1316:49:52国家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已关闭评论

国家货币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以法令形式对本国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调节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体系。

国家货币制度是一国货币主权的一种体现,由本国政府或司法机构独立制定实施,其有效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内。国家货币制度是伴随着国家统一铸造货币开始的,从历史上看,早期的货币制度较为杂乱,各国间的差异也很大。16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家货币制度才逐步完善并相对规范与统一。 国家货币制度从其存在的具体形式看,大致可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信用货币制度两大类。

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币材和发行方面,从总体上看,两类货币制度的内容与构成大同小异,大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

货币材料简称币材,是指国家规定哪种或哪几种商品(可能是金属,也可能是非金属)来充当本位币的材料。 从某种程度上讲, 它是建立货币制度的基础,因为只有确定了币材之后,才可能对货币制度的其他要素做出相应的规定。 选择哪一种材料作为本位币材料,这完全由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

哪种或哪几种商品一旦被规定为币材,即称该货币制度为该种或该几种商品的本位制,比如,确定白银为币材的货币制度,就成为银本位制;确定黄金为币材的货币制度,就称为金本位制;当政府确定金、银是法定币材时的货币制度,就称为金银复本位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普遍实现了金本位制。 然而好景不长,到20世纪30年代,实际均转化为不兑现的货币制度。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各国的法令中都抹掉了以任何商品充当币材的规定。 这就是说,传统货币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素(币材)消失了。

2.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指货币制度中规定的货币计量单位。 货币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价值。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货币单位的名称往往就是该国货币的名称,比如,英国的货币单位名称为“英镑"美国的货币单位名称为“美元"。中国有些特殊,货币的名称是“人民币"货币单位的名称是“元",两者不一致。

货币单位的确定更重要的是确定币值。 当铸币流通时,就是确定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 当流通中只有不兑现的货币而尚未与黄金脱离直接联系的情况下 ,则是确定本国货币单位的含金量,或确定本国货币与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如美元)的固定比价。 当黄金在世界范围内非货币化之后,则是如何维持符合自身利益的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即汇率。

3.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规定货币种类主要是指规定主币和辅币。

主币就是本位币,是一个国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货,一般作为该国法定的价格标准。 主币的最小规格通常是1个货币单位。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主币是指用金属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货币;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主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发行银行。

辅币是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它是本位币的等分,主要解决商品流通中不足1个货币单位的小额货币支付问题。 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为节约流通费用,辅币多由贱金属铸造,是一种不足值的货币,故铸造权由国家垄断并强制流通,但铸造数量一般都有限制,铸造收益归国家所有。由于辅币的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其按名义价值流通,并规定其与主币的兑换比例。 金属货币退出流通后,辅币制度仍然保存下来,在现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辅币的发行权一般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机构。

4.规定货币的法定支付能力

货币的支付偿还能力有两种: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

无限法偿是指不论支付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买东西、还账、缴税等),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本位币通常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流通下,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制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而流通中的存款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是被普遍接受的,但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做出其是否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的规定。

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收,但在法定限额内不能拒收。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不足值辅币通常为有限法偿,但是信用货币制度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我国目前仍然实行现金管理,国家对现金和非现金流通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数量,但对本位币人民币“元”和辅币“角"、“分”未作明确的无限法偿或有限法偿的区分,只是规定它们都是法定货币,都具有法偿能力。

5.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1)自由铸造与限制铸造

这种规定是金属货币制度的内容之一。 自由铸造即公民有权把法令规定的金属币材送到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属货币; 公民也有权把铸币熔化,还原为金属。 限制铸造是指只能由国家来铸造金属货币,特别是不足值的辅币必须由国家铸造,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铸造。

(2)分散发行与垄断发行

信用货币出现后,货币制度必须对发行权做出规定。 分散发行是指允许私人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发行信用货币,垄断发行是指信用货币只能由中央银行或指定机构发行。 例如,早期的银行券允许各商业银行分散发行,但后来为了解决银行券分散发行带来的混乱问题,各国逐渐通过法律把银行券的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 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的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在中央银行或指定机构。

6.规定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指在发行者必须以某种金属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某种金属或某些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关系。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法律规定以金或银作为货币发行准备,早期各国一般都采用百分之百的金属准备,后期各国采用部分金属准备制度以适应货币发行日益增加的需要,货币发行准备金的比例主要通过货币的含金量加以确定,在货币制度演化过程中,这个比例逐步递减,直至金属货币制度的崩溃。

在纯粹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已经与贵金属脱钩,多数国家主要以外汇资产做准备,也有的国家以物资做准备,还有些国家的货币发行采取与某个国家的货币直接挂钩的方式,如盯住美元或英镑等。 各国在准备比例和准备制度上也有差别。

目前各国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一般有两大类:一是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外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二是证券准备,包括短期商业票据、财政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券等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