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是组合投资的先驱之一,他认为投资者应合理规划手中的投资组合,一般手中应保持25%的债券或与债券等值的投资和25%的股票投资,另外50%的资金可视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变化而灵活分配其比重。当股票的赢利率高于债券时,投资者可多购买一些股票;当股票的赢利率低于债券时,投资者则应多购买债券。当然,格雷厄姆也特别提醒投资者,使用上述规则只有在股市牛市时才有效。一旦股市陷入熊市时,投资者必须当机立断卖掉手中所持有的大部分股票和债券,而仅保持25%的股票或债券。这25%的股票和债券是为了以后股市发生转向时所预留的准备。
实行分散投资的意义就在于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收益的稳定性。因为一旦一种证券不景气时,另一种证券的收益可能会上升,这样各种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在相互抵消后,仍然能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证券分散投资包括四个方面:对象分散法;时机分散法;地域分散法;期限分散法。
对象分散法就是商业银行在证券投资时,应将其投资的资金广泛分布于各种不同种类的投资对象上。具体来说,在证券对象上,可用一部分资金购买政府债券,一部分资金购买公司债券,还用一部分资金购买股票。在行业对象上,应避免将资金集中投放在一个行业上,而应分散投资在各种行业上。即使是在同一个行业也应分资金去购买不同的企业或公司的证券,而不应投资购买一个公司的证券。
时机分散法是指由于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人们很难准确把握证券行市的变化,有时甚至会出现失误,为此在投资时机上可以分散进行。即商业银行在购买证券时可以慢慢投入,经过几个月或更长时间完成投资。这样可避免由于投资时机过于集中或者把握不准时机而带来的风险。
地域分散法是指商业银行不仅仅持有某一地区的证券,而应购买国内各个地区乃至于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各国证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由于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的动荡而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
期限分散法是由于不同时期市场利率的变化方向和变动幅度不同,从而导致不同期限的证券市场的变动方向和变动幅度也大不一样。实行期限分散化,购买不同期限的证券,就可以减少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所持有证券行市的影响,降低利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