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七章专门对融资融券做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
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七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中对卖空做了具体规定。后来,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七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
目前,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在亚洲市场,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大藏省是日本自明治维新后直到2000年期间存在的中央政府财政机关,主管日本财政、金融、税收。2001年1月6日,中央省厅重新编制,大藏省改制为财务省和金融厅)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
我国香港市场在1994年1月正式出台融资融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