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两个营业日是以成交地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结算地的时间为准。 成交地与结算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成交地是指双方买卖货币的地点;结算地是指该种被买卖货币的发行国家或地区。 例如,在伦敦的两家银行进行美元兑日元的买卖,伦敦是成交地,纽约和东京则是结算地。
因此,在即期外汇交易中,交割日最好是结算地银行的营业日,否则就不能实现外汇存款的转移,从而不能收取利息。
根据市场惯例,交割日必须是两种货币的发行国家或地区的各自银行营业日,并且遵循“价值补偿原则",即外汇交易的双方必须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交割或结算,以避免任何一方因交割时间不同而蒙受损失。 所以,确定即期交割日的规则如下:
(1)交割日必须是两种货币共同的营业日,至少应该是付款地市场的营业日;
(2)交易必须遵循"价值抵偿原则”,即一项外汇交易合同的双方必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交割,以免任何一方因交割不同时而蒙受损失;
(3)成交后的两日若不是营业日,则即期交割日必须向后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