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顾名思义,就是将卖出的证券重新买回的行为。证券回购主要通过回购协议来融通短期资金。这种回购协议是指出售方在出售证券时与购买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出售的证券,从而取得临时周转资金。这种货币回购业务实际上是把证券作为抵押品取得抵押贷款。
证券回购不仅可以先卖后买,也可以反向操作,反向的证券回购叫逆回购。意思是说,购买方在买入证券时与出售方签订逆回购协议,同意在一定时间后按照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出售所买入的证券。
上述回购业务中所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在我国,目前允许进行回购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回购协议期限最少可以是1天,最长可以是几个月。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一家证券公司刚刚用手头可以动用的全部资金购买了面值为5 000万元的国债,却面临一家收益前景十分看好的公司将于次日上市,而证券公司也打算以不多于5 000万元的资金购入这只股票。虽然两天之后证券公司将会有足够的现金流入支付购买这只股票的款项,但次日手头却无现钱。于是,这个时候证券公司可以到证券回购市场上进行融资。它可以将手中持有的5 000万元国债以回购协议的方式售出,并承诺第三天如数购回,利率是4%。如果市场上有愿意做这笔交易的商业银行,那么这家证券公司即可取得为期两天、利率为4%的借款。在这笔交易中,证券公司以5 000万元的总额出售国债,两天后,向该商业银行支付50 010 958元,再把国债购回。其中,10 958元(50 000 000×4%×2/365)为借款利息。
回购交易相当于有抵押品的借贷,充当抵押的一般是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如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因此,回购交易具有风险低、流动性高的特点。
回购交易的期限很短,一般是1天,也称“隔夜”,以及7天、14天等,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我国,证券回购交易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所回购市场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的债券回购,其期限较短,包括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抵押品包括国债和企业债,目前主要是国债。但是,我国交易所回购市场目前还远远不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活跃,后者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市场。
我国的国债回购业务始于1991年,但在1995年之前,尽管国债回购交易占到全部国债交易量的50%以上,但由于国债回购市场长期以来事实上是一个民间的自由市场,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期限过长、抵押品不足和债务拖欠上。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回购业务,严禁在证券回购中买空卖空,要求融资方必须有属于自己的100%的国库券或债券,为防止银行资金通过回购市场流入股市,1997年6月5日所有商业银行的国债交易同时进入位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内的同业拆借网络所支撑的无形电脑系统内,形成所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之初的一级参与者只有16家商业银行,此后监管部门逐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市场成员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05年年底,有54家一级交易商(商业银行),2005年4月末投资者数量达到了5 646家,其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保险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机构。
就债券回购交易量来说,银行间债券回购和两个交易所的债券回购业务,1998年占到货币市场交易量的70%,1999年和2002年升高到83.3%,2004年略有下降,但也达到了76.5%。从2001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升势头很明显,债券回购交易量的比重占到了一半以上。这就说明了回购操作的风险小,回购交易在我国已经成为货币市场交易的一种常用工具。
【小贴士】
简单地说,证券回购的全部过程就是资金需求方将持有的证券卖出,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买回原来的证券,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