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会发展历史:为振兴实业张本

2019-12-1812:45:48中国商会发展历史:为振兴实业张本已关闭评论

参与经济法制建设

商会参与经济法制建设的活动,可以以1907年和1909年的两次商法讨论会为开端, 但尚未产生实际效果。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 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的一度建立, 振兴实业高潮的兴起和商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商会参与经济法规制定的活动益发活跃。

1912年11月,民国政府工商部召开临时工商会议, 邀请全国各总商会,以及其他重要工商团体和企业的代表出席, 重点 讨论编定法律问题。 这是商会在政府邀请下, 第一次正式参与国家的经济法制建设活动, 因此各商会都认真对待, 不仅派出代表参加会议, 而且带来了不少议案和建议。 出席会议的共有45个商会的75名代表,他们不仅认真讨论了由工商部提交的各种商法草案,如推行度量衡新制案、《商会法》案,而且积极提出各种商法草案, 如实 行茶业保育政策案、 制铁业保护法建议案、请速订商律以救时弊案、拟请速订商法公司律以资保护而图振兴案、 驳正暂行矿章请速修改案等。 这些提案对民国政府的经济立法和政策提出了如下两点意见。

第一个意见是要求加速经济法规的制定。 他们提出, 只有尽快制定各种工商法规, 才能使旧有的工商业逐渐改良, 使新的工商业迅速兴起。 他 们所提出的需要加速制定的 法规包括商律、 矿律、 商会法、 公司法、 交易所法、 工人法、 工厂法、 工会法、 商埠章程、 注册章程、 簿记章程、小贩营业章程、 外人营业章程、 市场章程、拍卖章程、 奖励章程、 专利章程、 资助章程、 土货免厘章程、佣工年岁及日工作时限章程、工艺务业会章程、 各专业银 行章程等。第二个意见是要求建立重点产业政策。 他们根据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方向, 建议把棉纺织业、 制铁业、 采矿业、 缫丝业、 茶叶业、 机器制造业、贫民工厂、 模范工厂、实业和商业银行、 商品陈列所、交易所、商场等作为重点实业, 并建议政府对茶、丝、棉、铁、 土布等五业免其原料进口税; 对规模巨大的棉纺织厂、 茶 叶公司、 丝业公司、 制铁厂 给予资本援助、补 贴和保息待遇。

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更为商会的参与经济立法活动提供了舆论和组织条件。 该会所办的会 报成了他们宣传经济法制思想和理论的主要阵地,大力宣传制定经济法规的重要性、方法和实施条件。 该会的全国商会代表大会成了商人们讨论经济法规建设的重要议场。 如在1914年三, 四月间举行的第一次代表大会, 着重讨论了商律、 商人通例、 公司条例、 保息条例、 国币条例、商事公断处条例、商会法等。 对其中尚未颁者, 请求政府从速制定颁行;对其中已颁者, 详加讨论, 提出修改、补充和实施意见。1915年3月的临时代表大会, 专门讨论了《商会法》 和《商会法施行细则》, 对商会的组织建置、 设会区域、行文程式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要求政府修改。

商会的这些参与活动, 对民国初年的经济法制建设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商会对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有不少被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法规时所采纳。 如工商总长刘揆一制定的 《工商政策》 中, 在关于推行度量衡新制, 制定特许法、 商标法, 制定手工业者资格证明制度, 阻止不正当竞争, 发布职工条例及徒弟条例,修订商会法、 商法、矿法等法规的条目中,都明确表示要吸取代表们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接任的农商总长张謇, 也对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所提出的制定和修改经济法规的建议和意见颇为重视, 表示要引为参考, 选要采纳。

在实际上,政府有关部门也根据商会所提出的意见对有关法规进行了不少的修改。如1914年9月和11月公布的《商会法》 和《商会法施行细则》,部分采纳了商联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提出的意见。 经过 1915 年 3 月 商联会临时大会的力争, 商会所提出的意见被全部采纳。修订后的《商会法》 和《商会法施行细则》根据商会的要求而重新修订的重要条文有:各省行政首府和工商业大城市可以设立总商会;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若视商情有必要设立两个商会的,报部认可后亦可设立; 承认全国商联会; 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 除了对中央政府各部和省政府最高行政长官行文用禀外, 对其他地方行政长官行文可用公函; 县级商会除了对中央各部署和地方自道伊以上行政官署行文用禀外,对县知事行文可以用公函。

对于《公司条例》, 根据商会的要求和实际商情作了修改,将原定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分期收缴者至少以50元为限,一次缴足者以20元为限,改为分别以20元和5元为限,以利招徕股份; 又将原定公司在开业前可付给股东年息6厘的官利, 开业后只准付给余利, 不准再付官利, 改为开业后仍可酌情付给官利,但只能在余利中分派, 不准动用本金, 既顾及股东的利益, 又防止公司的以本充利行为。

对于《矿业条例》, 在制定时, 工商部和农商部就接受了工商会议上各商会所提的建议,将清政府所颁旧矿章中的矿税额度大幅度减少。 矿区税(每亩每年),贵重矿由0.42元减至0.30元,一般矿由0.15~0.20元减至0.15元;矿产税(按值抽税), 贵重矿由 10%降至1.5%,一般矿由3%~5%降至1%;还取消旧矿章每年提取公司余利50%归政府和土地业主均分的规定; 对勘矿区每亩每年只征5分租金,免征其他税项。对于《国币条例》,财政部接受和嘉赏了商联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所提出的从速实行的建议, 称赞道: 该联合会讨论各端颇合事实,议决4条亦多中肯;还表示:本部现正筹备进行《国币条例》,自当集思广益, 以便推行。 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 财政部也对商联会的建议有所采纳。

对于其他的新颁条例和 法规, 有关部门也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商会所提出的建议。 如 《保息条例》 所规定的保息企业种类和保息额度, 基本上与工商会议上各商会所提建议相合。 《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由司法部会同农商部在各商会自定办事细则的基础上订定颁行。其他如《证券交易所法》、《典当业条例》 等, 也不无采纳商会所提意见之处。

商会的积极参与和民国政府工商部、 农商部的广采众议, 使民国初年经济法制建设得以较快而顺利地展开, 各项经济法规相继出台, 形成了一个涵盖工商、 路矿、 金融、 权度、 农林、 经济社团、 引进外资等方面的, 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制体系, 为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打下了基础,也较多地体现了工商界的利益, 比较切合当时的中国国情, 颇受工商界的欢迎, 并得以较好地贯彻实行, 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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